滨州市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操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一)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涉及文件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上级组织部门和市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直接进行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部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下级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市委组织部发出《立项督查转办单》,承办单位负责进行调查。
    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市委管理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告省委组织部后配合对其选拔任用过程开展调查;县区委管理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县区委组织部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
    (二)实施责任追究调查
     1、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调查员队伍。成员一般从市委组织部有关科室抽调,也可以从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2、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承办单位接到《立项督查转办单》后,应派2名以上同志组成调查组,直接进行查核,不得下转。查核一般在30日内完成并上报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查核报告应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齐备,原始查核材料由调查组成员署名,重要证明材料由证明人署名或盖章后,作为查核报告附件一同上报。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1、市委组织部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查核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查核过程不严格、查核事实不清楚、适用政策不恰当、结论意见不明确等问题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查核。
    2、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定有关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市委管理干部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拟给予组织处理的,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有关党组(党委)组织实施。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要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市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对立项督查事项进行复核。未按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责任追究办结
    1、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及时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2、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本人进行谈心谈话,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处分期满后,可以重新任用的,要及时履行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
    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
    (一)受理审核报告
    1、受理报告。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的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或市公务员局受理;县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的有关事项报告,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科受理。涉及书面征求意见的事项,应在进行前事先沟通。
    县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在职县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县区内提拔重用为科级干部、或者为主要领导服务的工作人员提拔重用为科级干部的,均应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委组织部转报。
    2、审核报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受理县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或市直部门上报的有关事项报告,重点审核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资格、条件和程序等,审核后提出答复建议。市人保局受理的报告事项,答复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严格控制干部调整次数及数量,县区和市直单位一年调整干部一般不得超过4次。县区一次性调整干部一般不能超过80人。市直单位符合竞争条件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产生人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已明确即将离任或到龄离职前半年内,不得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调入工作人员,工作确需调整干部、调入工作人员的,事先要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保局报告。
    3、答复意见。对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审核同意的给予书面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可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对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征求意见事项,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均可以电话答复。
    4、有关要求。对应报告(或征求意见)的事项未提前书面报告(或征求意见)的,本级党组(党委)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审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定期汇总分析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汇总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建议。
    (三)干部监审
    县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凡提拔任用干部,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党委(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填写《县区拟提拔重用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将提拔重用干部的基本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职后,要及时填写《县区调整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的实施
    (一)县区党委
    1、县区“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2、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党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党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情况、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县区本年度新提拔重用干部的评议对象为:新提拔重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新提拔重用的县区直部门正职;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评议的领导干部。
    4、县区党委“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区委组织实施。县区委组织部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市委组织部。
    (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和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1、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和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一报告两评议”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2、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党委、党工委)结合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领导班子不进行述职述廉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可不报告,只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重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本年度新提拔重用干部的评议对象为:新提拔重用的科级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科级干部。
    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委党校、滨州职业学院、市技术学院、市技师学院本年度新提拔重用干部的评议对象为:新提拔重用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评议的领导干部。
    5、市委组织部将采取适当方式向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
    (三)其他事宜
    1、民主评议时,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附件3)和《**年度新提拔重用干部民主评议表》(附件4)。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委组织部将派出检查组或结合巡视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民主评议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或“不满意”率超过10%的干部,单位党组(党委)要进行认真分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不满意”率超过30%的,单位党组(党委)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市委组织部将直接进行调查。
    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离任检查制度的实施
    (一)对县(区)委书记的离任检查
    县(区)委书记因拟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根据要求,做好具体配合工作。
    (二)对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检查
    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和有干部任免权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平级交流或到龄离任时,也要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
    1、组建检查组。以“市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名义组成检查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委办公室、市人保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检查内容。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检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党组(党委、党工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干部的情况;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检查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
    3、检查程序
    (1)市委常委会研究干部任免后,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
    (2)与单位沟通。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以下材料: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近三年来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名册(附件5);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6);单位(系统)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表(附件7)。
    (3)民主评议。离任领导干部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表样见附件8),对近三年来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表样见附件9)。参加评议和测评人员范围,参照单位推荐县级干部的范围确定。
    (4)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后,检查组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口径为:请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用人风气进行简要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存在哪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什么意见或建议。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县级干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需要谈话的其他人员。
    (5)查阅干部选拔任用材料。根据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个别谈话中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查阅干部选拔任用材料,包括干部档案,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原始会议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材料等。民主测评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的干部或“不满意”率高于10%的干部,必须查阅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
    4、反馈及整改。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或离任领导干部反馈检查情况。接到反馈后,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报市委组织部。
    五、附则
    1、本操作规程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